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那我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要怎么计算呢?
答: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问: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纳税,能不能抵扣呢?
答: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问:那汇算申报有时限吗?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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