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实施的涉税新政策汇编
2019年3月实施的涉税新政策汇编
一、公布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四、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五、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六、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
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八、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十一、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相关文件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9〕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9.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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