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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写税号不得报销

05-28 财税资讯

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写税号不得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点击查看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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