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12-19 财税法规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fg/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