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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10-24 财税法规

西藏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二、纳税期限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我区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已于2018年9 月27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资源税全面改革后,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由各省进一步明确。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确定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明确我区资源税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减免税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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