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省资源税改革常见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广东省资源税改革常见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在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为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我们将资源税改革中一些重点、热点问题,以问答的形式整理出来,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了解掌握。
问: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的原则有四点: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从价计征、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全面构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问:为什么说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答:如果资源税仍然维持原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则无法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及时变化,尤其是当市场不景气时税负无法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资源税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相当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
以原油为例,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时适逢经济快速增长、能源价格上涨期,2011年国际油价(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增幅达到40.20%,从价计征方式也带动原油资源税收入实现明显增长。2012年全国油气资源税收入352.1亿元,同比增加186亿元,增幅约为1.12倍。2015年,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降幅约为47%,受此影响,我国油气资源税大幅下降,原油资源税收入220亿元,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因而为征纳双方和世界各国所青睐,也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问: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的资源品目有哪些?
答: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
从量计征的资源品目: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
问:改革后为什么还要对少部分资源产品实施从量计征办法?
答: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少部分资源产品存在经营分散、现金交易多且难以控管的特殊性,为便于税收征管,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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