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法规 >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06-24 财税法规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为便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者12月所属期预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一律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两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当年度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fg/3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