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工作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重点税源监控及涉税数据采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修订2016年相关税收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1.在现有重点税源报表税收表的最后一行(130行)“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小时)”后增加三大类“营改增”相关指标,包括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指标5项,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指标12项,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指标19项,此次修订共计增加36项“营改增”相关指标(具体新增指标详见附件1)。
2.税收表第131-166行本期数据D列填写2016年1-5月累计数(1-4月不用补充填报),F列填写2015年1-5月累计数(1-4月不用补充填报);5月审核公式只审核累计列,从6月开始本期、累计都审核。
二、报送时间
修订后的重点税源报表由填报所属期2016年5月开始启用,考虑到报表内容调整,原定6月中旬上报的5月份重点税源报表报送时间顺延到6月下旬,具体日期以各区局通知为准,其他月份报送时间保持不变,按原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序开展,今年纳入我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不变。
请务必仔细阅读税收表新增指标的填表说明(鼠标点击填写单元格即可显示填表说明),按规定填报数据,如果有关于任务软件使用方面的问题,除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岗工作人员外,也可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热线电话4008312366转3转1,他们会为您提供更专业、更及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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