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者:市财政局(地税局)来源:市财政局(地税局)发布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并公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支付所得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
三、《公告》中机关、事业单位范畴
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四、《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且未超过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3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800元,其中8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的300元部分依法计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300元(5000+300)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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