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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01-10 财税法规

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第六条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其他取用水分类确定。

各类取用水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第十条 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回收利用疏干排水按0.05元/立方米计征水资源税;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分类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前款所称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地源热泵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1元/立方米计征水资源税。未回灌部分,按地下水分类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前款所称地源热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进行热能交换后再通过回灌井返回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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