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1-09 财税法规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fg/2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