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法规 > 正文

厦门地税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及部分产业(系统)

01-29 财税法规

厦门地税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及部分产业(系统)工会经费属地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接市总工会通知,2017年将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同时,部分产业(系统)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按属地申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7〕5号)的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确定部分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代征范围及比例的通知》(厦工〔2017〕4号)精神,部分产业(系统)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
        1.代征范围: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具体单位见附件2)。
        2.缴费费率:代征费率为0.2%。
        3.执行时间:自2017年2月1日起,即缴费单位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17年1月1日起的工会经费。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附件:1.《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7〕5号)

  2.《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确定部分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代征范围及比例的通知》(厦工〔2017〕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fg/1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