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问: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zzs/4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