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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10-12 增值税

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问: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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