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现行的政策享受优惠
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现行的政策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现有政策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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