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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04-01 增值税

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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