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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营改增常见问题二

07-21 增值税

福建国税营改增常见问题二

1.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按照合同价还是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销售额。

  2.房地产行业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的最迟期限?

  答:应在应税行为发生前进行备案。

  3. 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吗?

  答:可以。

  4.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赠送的面积是否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赠送的面积部分应一并计入不动产总价缴纳增值税,不再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5.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有要求一套房子只能开具一张发票吗?

  答:没有。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每个项目填一张吗?

  答:需要。

  7. 房地产开发企业,6月10日预缴的税款,6月15日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吗?

  答:可以抵减。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9.公司为部分员工报销的移动话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若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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