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问: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国税局,以福建为例,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因此,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内部业务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zzs/2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