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入农产品一部分用于深加工,一部分直接销
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入农产品一部分用于深加工,一部分直接销售,如何计算直接销售部分的进项税额
问: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入农产品一部分用于深加工,一部分直接销售,如何计算直接销售部分的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 )第十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直接销售农产品的进项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zzs/2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