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权威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
湖北省国税局权威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推动政策落地生效,湖北省国税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较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发布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共五辑。随着试点工作推进,我们重新梳理、归集了政策口径问题,汇总形成了《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使之更有利于纳税遵从和税收征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解读的,依照其规定或解读执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
1.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重开营业税发票如何执行?
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1)由购方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该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6.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除委托地税代征项目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税〔2015〕73号、财税〔2015〕78号等文件均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或D级。税务机关评定的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于2017年4月公布,对2016年度被评定为C级、D级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该从何时起取消退税资格?
从评定结果公布为C级或D级的次月起开始取消退税资格。如经税务机关复评后,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或B级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部分 金融业
8.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存款利息属于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存入资金,证券公司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
9.典当公司的赎金收入如何缴税?
典当公司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10.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第三部分 建筑业
11.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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