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
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
如果年末工资或年终奖在次年发放,根据国税函(2009)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关于合理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我与安徽或相关管理机构指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是把握的第一条原则就是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还有一条原则就是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所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即5月31日前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该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外即5月31日以后发放的,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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