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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海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情况,企业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二、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

  省内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办法》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企业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办法》规定为准,青海省税务机关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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