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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界定及分析: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企业购置之日起在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综合上述需要注意可以结转抵免的专业设备投资额中不含财政拨款、返还及相关费用,改变用途后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个人认为不要随意改变用途,如果补交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会涉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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