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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综合上述财税〔2012〕48号文件执行时效已到,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虽未出具文件,个人认为文件在不久就会出台,现还应延续财税〔2012〕48号去执行。

界定及分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首先准确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对于筹办期企业要谨慎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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