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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支出已经代扣个税是否还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劳务费支出已经代扣个税是否还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问:劳务费支出已经代扣个税是否还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 开 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支付个人劳务费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准备个人签收收据、合同及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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