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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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