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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额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额

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三费”的基数时,还包括“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与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之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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