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资不慎投亏了,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
如果投资不慎投亏了,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
问:如果投资不慎投亏了,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下列所述的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另外,投资损失还需要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哦。
政策依据: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部分情况下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可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第一到第六款。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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