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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注销清算,那从他们注销清算中分得的剩余资

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注销清算,那从他们注销清算中分得的剩余资产是否交所得税

问: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注销清算,那从他们注销清算中分得的剩余资产是不是也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不是。举个例子,甲企业2014年对乙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2017年乙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2017年末,甲企业分得1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从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部分,那么这200万元就被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下的1300万元是甲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也就是减去1000万元,那么剩下的3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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