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结如下: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不属于内部处置,视同销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在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实质和形式上是否发生改变为基本尺度。
需要注意,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对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上表视同销售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80号文回归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虽然可能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也扩大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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