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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结如下: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不属于内部处置,视同销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在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实质和形式上是否发生改变为基本尺度。

需要注意,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对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上表视同销售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80号文回归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虽然可能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也扩大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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