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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涉及的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涉及的所得税的问题

问: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零售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收入能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支出未能全部取得合法票据,现打算注销,请问:1、中介机构帮我们做注销审计时,是按我们和主管税务机关约定的核定征收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是按查账征收方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2、注销时企业账上留存收益不多,由于我们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全部取得合法票据,如果剔除该部分成本费用的话,留存收益将大幅度增加,具体清算时分给股东的企业留存收益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账上的留存收益金额来交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剔除未取得合法票据后的金额来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

第一条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

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因此,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要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清算按照核定征收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留存收益缴税。

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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