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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一个年度分别在两家单位任职,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

纳税人一个年度分别在两家单位任职,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纳税人一个年度分别在两家单位任职,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按月自行申报,如果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则需要汇算清缴,如果达不到6万,则汇算清缴也不需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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