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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判断

个税专项扣除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判断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明确表示:

“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

1、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即可。

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所以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所以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需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贷款的商业银行咨询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的信息。

如果无法自行判断,具体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确认: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可咨询办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确认。

2、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可分别咨询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确认。

另外,根据银办发[2019]71号的通知,信息归集的范围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基础上,还会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之前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随便“瞎填”的人需要注意了,因为这些信息在往后的征信系统中都能查到,极有可能影响到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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