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可以减征城镇土地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可以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可以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因此,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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